塗銷所有權登記等

日期

2024-11-04

案號

CHDV-113-補-744-20241104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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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張碧霞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楊宏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:不動產部分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5萬2千元( 聲明第一項)、100萬元(聲明第二項),共計新台幣395萬20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04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 新台幣1000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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