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14

案號

CHDV-113-補-746-202410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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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陳善欽 被 告 張力文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提出轉帳/匯出140萬元、140萬元、100萬元至被告所申設國 泰世華銀行帳戶(帳號:000-000000000000號;需提出清晰交易明細表全部或匯款單影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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