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14
案號
CHDV-113-補-750-202410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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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A 法定代理人 A之父 A之母 訴訟代理人 張伶榕律師 被 告 黃意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