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
日期
2024-10-18
案號
CHDV-113-補-753-202410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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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朱祐宗 被 告 王錦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0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萬258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駁回其訴。 提出坐落彰化市○○段000000○0000○0000○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、手抄本謄本及異動索引(以上資料均勿遮蔽)及地籍圖 謄本影本。 提出未辦保登記、暫編建號3403建號(坐落上開地號土地)之複丈 成果圖謄本(二層樓)。 提出彰化市○○段000○號建之複丈成果圖謄本。 提出上開四筆土地之現況彩色照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