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15

案號

CHDV-113-補-754-2024101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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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洪士欽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 蔡司瑾律師 被 告 蕭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,原告應如期繳納。 二、提出原告及被告蕭雅芳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 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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