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通行權存在等

日期

2024-10-18

案號

CHDV-113-補-755-202410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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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 告 花瑞鴻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OO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之訴: 一、按「因不動產役權涉訟,如係不動產役權人為原告,以需役 不動產所增價額為準;如係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為原告,以供役不動產所減價額為準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定有明文。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,在土地所有人方面,為其所有權之擴張,在鄰地所有人方面,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,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,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,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。 二、依上開說明,是請查報原告土地(即70地號),因通行被告 土地(即69、69-1地號),原告土地所可增價額為若干(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)?或具狀表示願意付費聲請簡易鑑定?(註:★原告雖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,惟依現實務作法,建議就此部分作簡易鑑定。) 三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○0000○0000○00○00○00地號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異動索引(地號含共有人全部、含他項權利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,及最新地籍圖謄本(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)、使用分區證明書。 四、如上開69、69-1地號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,亦應一併提出 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(宜載明出生別順序、出生或(及)死亡日期)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;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); 五、依上開資料,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,重新繕寫民事 起訴狀,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(含證物;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)。 六、原告為何主張向西通行?向東或向南方向,是否不適宜?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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