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4-12-12

案號

CHDV-113-補-759-202412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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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劉克昌 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淮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21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,將裁定 駁回其訴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 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72萬548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827元,請原告如期繳納。 二、提出附表所示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異動索引( 地號含共有人全部、含他項權利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,及地籍圖謄本影本、使用分區證明。 三、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 省略)。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(共有人劉頭、劉九應已亡、劉淮似已亡故)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(宜載明出生別順序、出生或(及)死亡日期)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;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);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(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,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「姓名+身分證字號」或「身分證字號」查詢後列印取代之)。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。 四、請原告依上開資料,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。如有修改必 要,則請一併修正民事起訴狀,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(含證物;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)。 五、查報並說明: ⒈土地現況色近照,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,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,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、樓層及構造,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。並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等現為何人所有或使用?⒉出入道路名稱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: 土地 編號 坐落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(原告)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元/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花壇鄉 明德段 14 1138.13 2萬6500 1350/9720 2 彰化縣 花壇鄉 明德段 14-1 20.90 2萬6500 1350/9720 3 彰化縣 花壇鄉 明德段 15 121.30 2萬6500 1390/9720 總計:約472萬548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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