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
日期

2025-01-02

案號

CHDV-113-補-760-20250102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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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黃進財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被 告 黃博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(土地)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4萬4000元(計算 式:土地面積1787㎡×1222/1787(贈與持分)×公告現值2000元/㎡)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255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駁回其訴。 ★另攸關家事部分(令被告從家分離,移分由家事庭審理),不要 與本件民事部分,混寫在同一書狀(家事部分、民事部分,請分 別!)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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