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4-10-17

案號

CHDV-113-補-763-202410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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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簡鳳綿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劉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 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2萬4625元【計算式:(476地號面積464㎡ ×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970元/㎡ ×原告權利範圍1/2)+(477地號面積2061㎡ ×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970元/㎡ × 原告權利範圍1/2)=122萬4625元】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,原告應如期繳納。 二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地號之最新地籍圖謄本正本。 三、查報、說明: ⒈土地現況(彩色近照,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;現有無使用?如有,為何人所占用?做何使用?)⒉出入道路(現行道路、道路名稱;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,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證)。 四、請就抵押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為具狀訴訟告知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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