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4-11-30

案號

CHDV-113-補-769-2024113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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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洪正家 被 告 洪堯珍 洪堯煌 洪百土 洪秀全 洪敏哲 洪堯宗 吳慶禮 林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 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查本件訴訟標的(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)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6萬940元【計算式:面積2415㎡ ×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2400元/㎡ × 原告權利範圍8597/30000≒166萬94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533元,請原告如期繳納。 二、查報、說明: ⒈土地現況。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?何人所有或使用?⒉出入道路名稱。(以上應以照片為證) 三、本件若已無訴訟必要,請迅速具狀撤回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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