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
日期

2024-10-25

案號

CHDV-113-補-776-202410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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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祥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照榮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,就「起訴前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,均應與請求之本金(金額或價額)併算,而徵本件裁判費。 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276萬3298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4376元,原告應如期繳納。 三、提出本件工程完成彩色照片(依請求項目逐一標示、說明;尤 其兩造間結算差異之部分,更應標明、細述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: 請求本金:1245萬4495元 起訴日期:113年10月11日 (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) 併算價額部分 不併算價額部分 利息 ⒈ 1245萬4495元 (起息本金) 自113年4月13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10月10日止,按年息5%計算 自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 30萬8803.23元 總計:1245萬4495元+30萬8803.23元≒1276萬3298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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