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日期
2024-10-22
案號
CHDV-113-補-782-2024102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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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 告 柯錦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紋君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查報如要「將門牌號碼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段000巷00號房屋三 樓外牆上之矽利康除去」,可能需要支出的費用為若干元(應檢附證據;例如:估價單等)? 二、原告僅提出「原證2」彩色照片,未為標示說明,就原告欲 請求被告「拆除占用位置」及「除去矽利康之位置」尚有未明。是請原告重新提出現況彩色照片,並將上開所述位置分別標示出來及說明之。 三、查報被告搭建鐵皮建物(或相鄰主建物)之門牌號碼為何? 並提出現況彩色照片。另提出坐落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地籍圖謄本;查報上有否建號?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