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扣押款

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CHDV-113-補-787-2024112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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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黃志中 訴訟代理人 邱郁芸 被 告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 下同)96萬4926元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,請原告如期繳納。 二、如原告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(法定代理人黃志中)」欲委任 「邱郁芸」作為本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,請提出「民事委任狀」為憑(若未補正,就代理部分難認合法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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