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4-12-13

案號

CHDV-113-補-788-202412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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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施雪卿 被 告 陳水木 陳錫欽 陳錫霖 陳火塗 陳錫添 陳錫明 陳錫標 陳漢霖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或補正,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 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2萬6500元【計算式:(423地號面積4543.43㎡ ×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4300元/㎡ × 原告權利範圍291/5161)+(447地號面積2212.44㎡×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4300元/㎡ × 原告權利範圍352/2196)≒262萬6500元】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037元,原告應如期繳納。 二、查報並說明: ⒈土地現況(彩色近照;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,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,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、樓層數及構造別,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)。並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?⒉出入道路(現行道路、道路名稱;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【註:423地號土地部分,宜說明附圖一編號A1將銜接何現行道路,447地號部分土地,宜說明現行道路為何】⒊提出坐落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(含共有人全部、他項權利部、有無抵押權或他項權設定?),及清晰地籍圖影本(上面勿繪製)。 三、上開系爭423、447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(耕地),能否依農 業發展條例規定為原物分割?若是可以,最多各可分割多少筆?建議原告宜先向彰化地政事務所查詢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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