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日期
2024-11-07
案號
CHDV-113-補-789-2024110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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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紀瑞專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或補正,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,就「起訴前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,均應與請求之本金(金額或價額)併算,而徵本件裁判費。 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31萬1753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。原告應如期繳納。 三、查報本件車禍事件攸關資料。原告車禍當時,有無工作? 四、原告最近六個月之就醫(或復健)之醫院、最近診斷證明書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