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10
案號
CHDV-113-補-792-2024111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王鈺婷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律師 吳俐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蒲寬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提出原告自己及被告廖家淇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 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依上開資料,陳報被告廖家淇之地址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