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CHDV-113-補-796-2024102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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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常榮慶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 告 許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6萬19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萬347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