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

日期

2024-12-12

案號

CHDV-113-補-804-202412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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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 告 王楨楹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垂亨即朱高牛肉麵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 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 正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 )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?(除附圖所示紅色部分的2.5平方公尺外,亦需就「外牆陽台處旁突出」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大略粗估?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;若低於新臺幣50萬元,將移簡易庭審理) 二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00○00000地號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異動索引(地號含共有人全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,及地籍圖謄本(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)。 三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、異 動索引(建號含共有人全部;資料均不可遮蔽)、建物複丈成果圖謄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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