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日期
2024-11-13
案號
CHDV-113-補-806-2024111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 告 陳文仁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春間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 方公尺(請先大略粗估,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;若低於新臺幣50萬元,將移簡易庭審理)? 二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○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、異動索引(地號含共有人全部、含他項權利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,及地籍圖謄本(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)。 三、如有,補提供106年10月間土地複丈測量成果圖之影本(需 清晰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