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4-11-30

案號

CHDV-113-補-809-2024113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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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告 方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盈豐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,將裁定 駁回其訴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 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2萬3800元【計算式:526地號面積582㎡ ×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600元/㎡ ×原告權利範圍1/4=52萬3800元】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,請原告如期繳納。 二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 異動索引(地號含共有人全部、含他項權利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,及地籍圖謄本。 三、請原告依上開資料,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,重 新繕寫民事起訴狀,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(含證物;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)。 四、查報並說明: ⒈土地現況(彩色近照;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,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,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、樓層及構造,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)。並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等現有無人使用?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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