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買賣關係等

日期

2024-12-09

案號

CHDV-113-補-813-2024120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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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陳冰(即陳宜之繼承人)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雄等間確認買賣關係等(交換土地)事件,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 (或未繳費)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地號(即重測前:草湖段244地號 ,併請提出)、新王功段86地號(即重測前:王功段147-2地號,併請提出)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異動索引(地號含共有人全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,上若有建物、一併提出建物第一類謄本。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。 二、提出被繼承人「陳宜(即原告陳冰之父)」之除戶謄本正本 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。 三、提出被繼承人「陳寬和(似為被告陳義雄、陳廷英之父或直 系血親)」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如繼承人中有亡故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(宜載明出生別順序、出生或(及)死亡日期)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;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)。 四、兩造間有無身分上親屬關係? 五、訴之聲明不明確,應具體。何謂原告目前居住位置?坐落地 號?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?聲明第二項,交換所得利益?原告房屋欲聲請保全登記(第一次所有權登記)之全部資料影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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