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買賣關係等
日期
2025-01-23
案號
CHDV-113-補-813-20250123-2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陳冰(即陳宜之繼承人) 被 告 陳義雄 陳廷英 陳寬和(殁)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巷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買賣關係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萬375元【計算式: 芳苑鄉文津北段370地號土地、面積13941.05㎡×354/12000(應有 部分)×2700元/㎡(公告現值)】,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1萬2088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