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4-12-02
案號
CHDV-113-補-817-2024120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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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7號 原 告 葉信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貴美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,將裁定駁回其訴 : 一、查報原告係以若干價額拍定取得「門牌號碼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 街00巷00○00號房屋」,及其所坐落「彰化縣○○市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」?(並應檢附法拍相關證據資料全部) 二、前項拍定金額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,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;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。 三、查報並說明: ⒈房屋及土地現況(彩色近照。並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等現何人使用?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