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日期
2024-11-05
案號
CHDV-113-補-818-2024110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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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朱昌省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被 告 陳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面積各約多 少平方公尺(請先大略粗估,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)?【註:原告起訴雖自行估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8萬4000元,惟查系爭379地號土地之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9476元,系爭400地號土地之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5700元,原告所列計算式均以5700元計算,顯然有誤,難以憑採。】 二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、異動索引(地號含共有人全部、含他項權利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,及地籍圖謄本(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)。 三、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,繪製大約被占用位置並標示說明之, 並提出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(非Google街景圖,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,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