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日期
2024-11-14
案號
CHDV-113-補-818-20241114-2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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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朱昌省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被 告 陳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萬95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826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 新台幣1000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