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當得利等

日期

2024-12-10

案號

CHDV-113-補-819-2024121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黃瓊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信宏間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提出被告林信宏(出生年月日:民國81年9月22日)之最新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依上開資料,查報被告林信宏之地址。 三、補提供民事起訴狀之繕本1份(含證物;日後有相關書狀亦 同)。 四、原告係自何帳戶(需提出存摺封面影本),轉帳43萬元、18 萬2100元至被告林信宏所申設中國信託銀行彰化分行帳戶(帳號:000-000000000000號),並提出民國111年11月間之交易明細表全部。 五、本件有否提出刑事告訴?(起訴?不起訴?尚在偵查中?) 並應提出相關資料影本到院參辦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