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
日期

2024-11-14

案號

CHDV-113-補-836-202411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告 黃彥勳(即一二三水電修繕工程行) 被 告 邱喬浚(原名邱喬雋)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,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76萬478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,原告應如期繳納。 二、請敘明本件為國小教室內的何種工程?承攬範圍及各細項為 何?有工程之完工現況彩色照片?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