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4-11-30

案號

CHDV-113-補-842-2024113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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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 告 潘氏英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書豪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(或未繳費),將裁 定駁回其訴: 一、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巷00○00號房屋(下稱系 爭房屋)之現況市值約多少(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;勿包含土地價值)? 二、前項系爭房屋現況市值之1/2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原告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;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。 三、提出彰化縣○○市○○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 異動索引(地號含共有人全部、含他項權利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,及地籍圖謄本(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)。 四、提出彰化縣○○市○○段000○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建 號含共有人全部、含他項權利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。 五、查報並說明: ⒈房屋現況(彩色近照)。⒉出入道路名稱。 六、另原告雖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(含線上起訴)服務平台提 起本件訴訟,惟被告並未同意及指定以電子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,因此原告仍需依規定提出「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;補正狀正本1份及繕本1份(以上均需含證物;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)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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