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5-01-23

案號

CHDV-113-補-842-20250123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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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 告 潘氏英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被 告 江書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(房屋、二戶只有一建號)核定為新臺幣53萬300 元(房屋共計57.02125坪、每坪約(2萬元+1.72萬元)/2=1.86萬元 ,共計106萬600元,尚不包括三樓增建部分;原告占二分之一) ,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,補繳差額新台 幣440元(5840元-5400元),逾期不繳,駁回其訴(迅補繳,以利 分案進行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 新台幣1500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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