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信託登記

日期

2024-12-13

案號

CHDV-113-補-846-202412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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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若谷即吳聖源等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,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,將裁 定駁回其訴: 一、裁判費: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,就「起訴前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,均應與請求之本金(金額或價額)併算,而徵本件裁判費。而原告因行使撤銷權所受利益,應計算至起訴日前1日即民國(下同)113年11月5日。㈡查本件原告起訴雖自行繳納新臺幣(下同)8700元,究僅請求金額79萬6033元,是否包括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11月5日?是請原告:⒈如有可對被告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資料(例如:支付命令、裁判暨確定證明書、債權憑證等),應一併提出影本(需清晰、內容全部)。⒉查報債權計算式。(利息及違約金部分,各起訖日、約定利率如何計算?計算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11月5日各為多少?若被告已為部分清償,應予扣除。) 二、查報下列資料: ㈠提出附表所示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113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(地號含共有人全部、含他項權利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。㈡提出附表所示建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、113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(建號含共有人全部、含他項權利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。 三、依上開資料,查報並補正被告陳✱✱之姓名後,重新繕寫民事 起訴狀,並提供起訴狀繕本2份(含證物;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: 土地 編號 坐落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彰化縣 鹿港鎮 鹽埔段 722 19/500 2 彰化縣 鹿港鎮 鹽埔段 749 全部 3 彰化縣 鹿港鎮 鹽埔段 750 全部 4 彰化縣 鹿港鎮 鹽埔段 751 全部 5 彰化縣 鹿港鎮 鹽埔段 752 全部 6 彰化縣 鹿港鎮 鹽埔段 766 19/500 建物 編號 坐落 權利範圍 1 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00○號 (即門牌號碼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街000巷00號)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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