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通行權
日期
2024-12-30
案號
CHDV-113-補-847-20241230-2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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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告 陳奕嘉 被 告 陳炳輝 陳乙漢 鄭佳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4萬8850元(依不動產估價師 鑑定報告書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325元。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