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

日期

2025-01-02

案號

CHDV-113-補-850-20250102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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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陳弘宜 被 告 陳俊巷 陳賴富美 陳彥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8萬3777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7431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將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 新台幣1000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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