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4-12-17

案號

CHDV-113-補-851-202412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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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莊濯昆 被 告 郭雪 吳淑君 莊成昌 莊健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 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0萬6000元【計算式:1277地號面積151㎡ ×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萬元/㎡ ×原告權利範圍1/5=90萬6000元】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,請原告如期繳納。 二、提出彰化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 異動索引(地號含共有人全部、含他項權利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,及地籍圖謄本、使用分區證明書。 三、提出彰化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○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 建號含共有人全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。 四、查報並說明: ⒈土地現況(彩色近照,應逐個提出房屋現況彩色照片,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、樓層數及構造別,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)。⒉出入道路道路名稱、位置圖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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