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等
日期
2024-11-30
案號
CHDV-113-補-863-2024113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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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王子芸(即陳坤財之繼承人)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,原告應如期繳納。 二、提出被繼承人陳坤財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;死 亡日期民國112年11月8日)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? 三、補提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(以上均需含證物;日後有相關書 狀亦同,以利送達被告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