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等

日期

2024-11-30

案號

CHDV-113-補-864-2024113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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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 告 施隨美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被 告 林永縉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(下同)383萬6000元(計算式見原告起訴狀「事實及理由、一」所載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016元,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,尚應補繳3萬7016元。 二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、民國73年間手抄本謄本全部、異動索引(地號含共有人全部、含他項權利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,及地籍圖謄本正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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