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

日期

2024-11-30

案號

CHDV-113-補-865-2024113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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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陸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香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被 告 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 萬4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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