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4-12-09
案號
CHDV-113-補-871-2024120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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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吳俊輝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王少輔律師 被 告 郭紋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或補正,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 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9萬9750元【計算式:271地號面積55.99㎡ ×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萬5000元/㎡ × 原告權利範圍2799/5599=69萬9750元】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,請原告如期繳納。 二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000○000○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全部及地籍圖謄本影本;就系爭271地號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、標示臨路(北?)處。 三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00○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、異動索 引(建號含共有人全部、資料均不可遮蔽)。 四、請就抵押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、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具狀訴訟告知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