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閱公司帳冊等
日期
2024-12-02
案號
CHDV-113-補-872-2024120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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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蔡御煌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被 告 詹錫昆 上列當事人間查閱公司帳冊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或查報,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 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「被告應提出展 昆氣體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自民國104年12月4日起之傳票、營業稅資料、公司所有銀行帳戶明細、各類所得扣繳暨免繳憑單申請書、完整版營業稅申報書、公司市府函及變更登記表、公司章程(含原始、歷次修改、最新)、領薪人員出勤紀錄與勞報單、公司所有人員之勞健保加退保紀錄、股東名冊(含原始、歷次變更、最新)、財產目錄及各項攤提目錄、營業稅核定通知書、進銷存表、公司上下游廠商之客戶及供應商資料、財簽報告、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查核報告書、公司所有合約書(契約書)、財務報表(資產負債表、綜合損益表、現金流量表、權益變動表)、向銀行借貸及股東盈餘紅利等文件資料」,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惟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,依上開規定,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定之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,原告應如期補繳。 三、提出展昆氣體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資料、原告持股多少?及 查報原告近三年有否分紅?各自金額多少?有否在該公司任職?所得如何計算?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