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4-12-30

案號

CHDV-113-補-877-2024123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蕭穎 被 告 蕭銘鵬 蕭裕璋 蕭裕鴻 蕭園融 游士賢 蕭元勝 游政諱 游喬茵 游芮瑄 游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或補正,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 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57萬8084元【計算式:(607地號面積6158.68㎡ ×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400元/㎡ × 原告權利範圍1/2)+(610地號面積156.39㎡ ×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2400元/㎡ × 原告權利範圍1/2)=757萬8084元】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042元,請原告如期繳納。 二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地號之地籍圖謄 本(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)。 三、查報並說明: ⒈以另紙地籍圖影本,標示現況土地上各共有人分別占用位置,及有種植作物?並應說明為何種農作物。照片編號A處及其他607地號土地,自何處引水灌溉?⒉出入道路在何地號?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