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CHDV-113-補-878-2024120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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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8號 原 告 蔡宜蓁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燕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 其訴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,原告應如期繳納。 二、提出原告自己及被告陳怡燕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 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三、依上開資料,陳報被告陳怡燕之地址。 四、補正原告與夫丁皆宏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