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
日期

2025-01-02

案號

CHDV-113-補-880-20250102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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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鄭秀媛 被 告 吳明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(房屋土地)核定共為新臺幣720萬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228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向本院補 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需 繳1000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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