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4-12-30

案號

CHDV-113-補-883-2024123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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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3號 原 告 林泰佑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被 告 林舜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 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12萬8750元【計算式:763地號面積3930㎡ ×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300元/㎡× 原告權利範圍5/12=212萬8750元】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87元,請原告如期繳納。 二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之地籍圖謄本(宜請地政機關 變更比例尺印在同一頁,並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)。 三、查報並說明: ⒈土地現況(彩色近照,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;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,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,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、樓層數及構造別,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)。並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等現有無人使用?如有,為何人所有或使用?現做何使用?⒉出入道路(現行道路、道路名稱;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,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)。 四、上開系爭763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(耕地),能否依農業發 展條例規定為原物分割?若是可以,最多可分割多少筆?建議原告宜先向溪湖地政事務所查詢。 五、請就抵押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為具狀訴訟告 知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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