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27

案號

CHDV-113-補-884-2025022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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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蕭宇欽 蕭彩衣 曾仁祥 曾黃桂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施志遠律師 被 告 成美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志明 被 告 謝俊雄 李直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6萬340元(156萬340元+100 萬元+160萬元+160萬元=576萬34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5萬8123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查報有無刑事案件?若有,現況如何?(並檢附資料)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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