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4-12-30
案號
CHDV-113-補-896-2024123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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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 告 柯佳旻 被 告 柯勝勲 柯瑞文 柯勝和 柯易成 柯孟宏 柯孟志 柯延宗 柯延平 柯楊月娥 柯崇仁 柯武侗 柯佑民 柯詠嘉 柯霽峰 受告知人 法務部執行署彰化分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 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0萬7426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869元,請原告如期繳納。 二、提出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欄勿省略)。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(宜載明出生別順序、出生或(及)死亡日期)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;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);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(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,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「姓名+身分證字號」或「身分證字號」查詢後列印取代之)。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。 三、查報並說明: ⒈土地現況(彩色近照,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;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,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,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、樓層數及構造別,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)。並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等現有無人使用?如有,為何人所有或使用?現做何使用?⒉出入道路(現行道路、道路名稱;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,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)。⒊清晰地籍圖謄本影本。及提出南邊之同段426地號、443地號(似為道路?)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: 土地 編號 坐落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(原告)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元/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大城鄉 城潭段 423 1399 2400 1565/4452 2 彰化縣 大城鄉 城潭段 424 442 2400 1565/4452 3 彰化縣 大城鄉 城潭段 425 894 2400 1565/4452 約230萬7426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