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

日期

2024-12-09

案號

CHDV-113-補-899-2024120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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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林助信律師(即楊文龍之遺產管理人) 被 告 陳秋娥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按「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 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100萬元【擔保債權總金額100萬元,低於擔保物價額1722萬2500元(352-29地號面積166㎡ ×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10萬3750元/㎡ ×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=1722萬2500元)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,請原告如期繳納。 三、提出彰化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、84年迄今異動索引(地號含共有人全部、含他項權利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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