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5-01-08
案號
CHDV-113-補-908-2025010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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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 告 葉嘉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益良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2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,將裁定駁回其訴 : 一、就原告卷內提出的資料,本院尚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並 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且就當事人部分顯然有闕漏(註:分割共有物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案件,需列全體共有人為本案原/被告)。是請原告補正如下:㈠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(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;勿含土地價值)?㈡提出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○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、異動索引(建號含共有人全部、含他項權利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。㈢提出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異動索引(地號含共有人全部、含他項權利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,及地籍圖謄本、使用分區證明書。㈣提出上開㈡、㈢所示建號及地號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如共有人中有亡故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(宜載明出生別順序、出生或(及)死亡日期)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;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);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。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。㈤請原告依上開資料,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。如有修改必要,則請一併修正民事起訴狀,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(含證物;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)。 二、請查報: 房屋、土地現況(彩色近照,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,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、樓層及構造,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)。並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?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