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06

案號

CHDV-113-補-912-202412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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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2號 原 告 林金德 曾品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蕭明清(即山本汽車貨運行)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 8820元,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,尚應補繳1萬682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請求金額180萬如何計算而得?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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