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再審
日期
2025-01-15
案號
CHDV-113-補-913-2025011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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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3號 再審原告 陳松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碧堦等5人間聲請再審事件,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整(視同未補正)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再審原告狀稱「...聲請合併再審...再審被告黃碧堦等5人 請求撤銷刑事裁定...73年拍字第330號、77年拍字第356號請氷撤銷執行...被告竊佔及假買賣....」,不知所云,究竟係為何意?本件是要提起何種類型訴訟?勿將行政、刑事、民事之內容,混雜陳述。 二、如再審原告欲「聲請再審」或獨立起訴,則應明確記載及說 明「⒈請求再審案件之民事判決案號(並需檢附裁判書影本全部);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何款再審事由?有無逾再審法定期限(113年聲再字第4號,係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裁定,已逾法定期間)?⒊再審(或獨立)訴之聲明;⒋請求權法律依據;⒌事實經過、證據及理由;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(或價額);若係獨立欲向再審被告黃碧堦等5人要求賠償,則需具體載明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多少?」,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及另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。 三、應依上開說明補正,未依民事訴訟法244條規定之程式補正 起訴狀,或補正未完整者(視同未補正),將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