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日期
2025-01-09
案號
CHDV-113-補-914-2025010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茂生間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,將裁定駁回其訴: 一、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 公尺?原告得以查報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1300元/㎡(並加計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852元÷30日×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2月4日共計65日),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;或是嗣由本院另裁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。(請先大略粗估,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;若低於新臺幣50萬元,將移簡易庭審理)? 二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 異動索引(地號含共有人全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,及地籍圖謄本(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