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
日期

2025-02-19

案號

CHDV-113-補-914-20250219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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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被 告 周茂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(額)價核定共為新臺幣121萬1347元(即土地部分 :930.39㎡×1300元/㎡₌0000000元,再加占用利益按月852元計算×6 5天/30天≒184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078元。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:若經合法抗 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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